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1民初7277号
申请人:***,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董某,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岳某某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董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安岳某某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董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安岳某某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62298.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董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安岳某某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资金及网络资金在162298.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3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