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03民初2664号
原告: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某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之妻,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某某商店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某某商店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某某商店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某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某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