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3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长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武县法律援助中心。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远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D座15层1504室。
法定代表人:**铜,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信远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6日,上诉人信远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以相同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信远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信远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信远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