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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穆祥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俊,系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126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华电煤业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且其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故以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确定管辖亦不正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榆天化公司系合同当事人一方,榆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因该工程施工地在榆林市榆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榆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