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629号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洛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高新区茭菱路1299号西城心景大厦东塔911-9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洛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