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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洛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博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攀东执字第68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凯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博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履行期限届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攀枝花博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00元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