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攀东执字第68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凯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博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履行期限届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攀枝花博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00元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