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楠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广兴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楠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3财保3023号 申请人:东莞市广兴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苏坑河边乐园路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楠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S358省道12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申请人东莞市广兴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楠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广兴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楠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668.51元的财产,申请人东东莞市广兴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担保限额为52668.51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广东楠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于2021年9月28日预交保全费54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广兴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楠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52668.51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