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6434号 申请人: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乐丰路兴沙街7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328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价值8328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