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催31号 申请人: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920(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8000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