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167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乐丰路兴沙街7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上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上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4元,减半收取计32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61,合计552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