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6434号 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XX路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横栏镇XX村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68.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消防工程款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暂计至2021年2月18日为146804元);2.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取得中山市横栏镇横西综合市场承租权(经营管理权)。同时,由***、***、***、***、***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管理该市场,并以***、***作为股东成立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运营。之后,合伙人(***、***、***、***、***)以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将中山市横栏镇横西市场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揽施工,工程造价为不含税人民币98万元,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施工三日内,被告支付30%,即29.4万元;市场开业后一个月内,被告支付余下的68.6万元。被告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工程已竣工并已交付给被告使用,市场已于2020年6月18日开业,按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7月18日前支付剩余工程68.6万元,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68.6万元至今未付。因***、***、***、***、***合伙经营,渉案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应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发包方,也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每日1‰计算。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原告与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仅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原告作为合同适格的主体,应当由双方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应对其他被告产生约束力,其他被告亦无需因此承担相应的义务。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仅用出资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原告无权要求除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外的被告履行合同约定,其他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涉案工程是综合市场,是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规定,原告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且根据该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原告与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内容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该合同由原告提供,原告提供的为格式合同,而原告作为专业消防设备公司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备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能如合同所称“优质地完成”该施工安装工程,所谓“优质”最起码要按图施工,竣工后应当通过消防验收才交付给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本工程由始至终都未能获得消防部门的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原告的消防安装工程质量属于不合格工程,原告未能按图施工,未能获得消防部门验收,更加属于严重过错的一方,应当自行承担后果。第三、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工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由于原告的过错,导致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未能取得消防部门的同意使用、营业决定书,由于涉案市场每年租金261万元,经济成本实属巨大,迫于无奈,才决定在2020年9月底试营业,这是为及时止损而作出的艰难抉择,实属无奈之举,但不等同于对涉案工程“验收达标”的认可。自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得知消防验收未能通过后,多次要求原告配合消防验收意见书内的要求整改并提供验收合格的消防意见书给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但原告置之不理。第四、退一步说,原告要求的消防工程款是通过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所得,涉案工程实际建筑面积并非合同约定的10152.6平方米,具体面积应由鉴定结论为准,因此原告要求的消防工程款脱离实际施工面积,应按照实际面积并按双方过错比例进行结算。第五、即使合同有效,违约金过高,原告并未举证其损失,违约金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恳请法庭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及以上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庭审中,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补充答辩意见称其另外又支付了25000元的费用。 被告***、***同意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同意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且被告***已经退出合伙体。 被告***同意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且***仅是投资股东,不应在本案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9日,中山市横栏镇横西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签订《横西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权承包合同》1份,约定甲方经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得横西市场内摊档及铺位承租权。租赁物位于中山市××镇××路××号××市场全部摊档、铺位。横西市场占地面积约9510.4平方米,建筑物面积约6921.83平方米[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2017)第1××3号]。乙方将租赁物作商业用途。租赁期限由2019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共二十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6月14日,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成立,登记住所为中山市××镇××村××路××号首层之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股东为***和***。 2019年8月27日,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甲方、被告)与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乙方、原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甲方将消防系统安装工程项目由乙方施工。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山市横栏镇横西市场消防设施安装工程。2、工程内容: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器材。二、工程造价:一次基础消防工程98万元(不含税)。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配合装修进度施工。四、项目范围及材料供应:1、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方案进行施工。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书。五、施工期限:1、本工程从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安排工作人员进场,进场之日起40天内全部竣工并交付甲方使用。2、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签署的进场书面确认单为准。实际施工完毕日期按以甲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为准。六、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施工三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30%消防工程款,即294000元(不含税)。2、开业后一个月内,甲方需支付乙方余下的消防工程款,即686000元(不含税)。八、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工程质保期为自实际竣工之日起两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乙方安装、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责任:1、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协调中间交工及工程验收签证。2、根据合同规定和要求,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将每笔工程进度款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上。4、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施工完毕验收通知之日起三天内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二)乙方责任:4、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并在保修期内对项目消防工程进行不定期的维修工作,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5、乙方配合甲方做好消防日常检查工作。7、乙方应保证甲方正常开业。8、开业后两年内如出现消防部门问题导致无法营业,乙方必须协调处理。9、两年内政府如有新政策,乙方必须为甲方办理消防安检。十、违约责任:2、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计算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通过案外人***的账户向原告支付了294000元,剩余686000元尚未支付。原告称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横西市场已经于2020年6月18日开业,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686000元。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称,横西市场于2020年9月底试营业,并未正式开业。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并未收到原告施工完毕的通知,该工程一直没有施工完毕,原告诉求没有依据。 原告另提供《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协议》1份,以证明***、***、***、***、***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管理横西综合市场,并以***、***作为股东成立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运营。《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协议》显示,甲方为***,乙方为***,丙方为***,******。甲乙丙丁就共同经营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旨在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合伙组织名称为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合伙经营项目为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39年4月30日止。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公司股金为800万元,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甲方占有股权30%,乙方占有股权20%,丙方占有股权20%,**占有股权20%,公司股权10%,如内部人员有需求可参股;没有内部人员需求,公司股权10%由现有合伙人平均分配。***、***、***、***分别在协议落款甲乙丙丁处签名并摁捺指模。协议落款“签约时间”处空白。因上述协议原告未提交证据原件,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不确认,且认为该协议与本案无关。 原告提供照片11张、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经营地址在涉案市场的企业已于2020年6月开业。被告确认在涉案市场经营的大部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是真实的,但因为市场无法得到消防验收,大部分企业已经退出,无法经营。为证明横西市场已于2020年6月18日开业,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两份。其中微信名称为横西市场项目进度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号×××an)称“现在是16号试业,赶紧进度了”。原告法定代表人***(微信号×××02)与***(微信号×××93)于2020年6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向***要原告公司名称制作开业花蓝,并表示不用收钱。 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编号为山公消H(建验)字[2008]第0153号,以证明案涉工程在承揽前原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验收合格。上述意见书是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第八大队于2008年5月14日向中山市横栏镇横西经济联合社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原告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意见书与本案无关。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提供《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编号为山Q消安不字[2020]第0004号,以证明案涉工程在原告安装施工后,未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上述决定书是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横栏大队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书。决定书列明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问题:1、现场与图纸不符;2、防火间距不足;3、部分商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联动及设置不规范;4、消防控制中心未完全分隔。原告确认决定书的真实性,但认为消防安全问题中的第1、2、4项问题是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自己原因造成的。第3项问题已经整改完成。 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提供消防给排水图和电气消防图纸各1份,以证明原告未按其设计的图纸要求施工安装,导致消防安全检查未达标。原告确认消防给排水、电气消防图纸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图纸用于工程报价,实际施工过程中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另行提供图纸施工,出租方出租给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时只有6000多平方米,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承租后另行搭建了4000多平方米,该搭建部分属于违章建筑,导致涉案横西市场无法办理合法的消防手续,且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无约定原告需要帮助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消防给排水图和电气消防图纸均显示建筑面积为10152.6平方米。庭审中,原告与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合同约定的工程款98万元是按照10152.6平方米报价的,实际施工面积为8709.6平方米。原告同意按照8709.6平方米的工程量来结算。 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提供汇款凭证1份,以证明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5000元给原告,该部分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原告确认该汇款凭证的真实性,但认为该部分费用是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的设计图纸的费用,并非支付涉案工程款。 本院认为,案涉承揽合同关系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二、如果《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主体是谁;三、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四、支付工程款的金额。 针对焦点一。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且该合同属于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避免了原告应尽的义务,加重了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一、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而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认为涉案消防工程因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那么,是否原告或被告办理了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手续,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属有效了呢?这显然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的法理相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本案中,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即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的主张并无依据。三、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原告有办理或协助办理涉案工程消防验收手续的义务。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原告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作为其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显然缺乏依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具有可以重复使用,条款具有固定性,条款的内容具体细致等特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当事人,通常是具有垄断性行业的经营者,如铁路、航空、公路、海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排水、保险等行业的经营者。本案原告并非垄断性行业的经营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也并未出现加重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责任,减轻原告责任的条款。故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称《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为格式合同并无依据。综合上述,本院认为,涉案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 针对焦点二。原告提供《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证明***、***、***、***、***合伙经营管理横西综合市场。原告基于上述人员的合伙关系而诉求其承担工程款的共同清偿责任。因原告未提交证据原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确认。涉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为原告和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合同相对方。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原告依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诉请支付涉案工程款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合同相对方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即使《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协议》是真实的,其也只是***、***、***、***的内部约定,对外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原告诉请***、***、***、***、***承担涉案工程款的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1、乙方进场施工三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30%消防工程款,即294000元(不含税)。2、开业后一个月内,甲方需支付乙方余下的消防工程款,即686000元(不含税)。双方确认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94000元。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称其并未开业,仅于2020年9月底试营业,故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但从原告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来看,经营地址在横西市场的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多数在2020年6月,且从原告提供其法定代表人***与***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称2020年6月16日试业,***于2020年6月16日向***要原告公司名称以买开业花蓝。在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开业时间的情况下,本院采信原告所述即横西市场的开业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应于开业(2020年6月18日)后的一个月内(2020年7月18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 针对焦点四。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称其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5000元给原告,该部分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原告主张该部分费用是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的设计图纸的费用,不包括在涉案工程款内。对此,本院认为,上述25000元的支付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而双方《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即签订合同前两个月支付款项,且并未在后续签订合同时涉及该25000元,显然不合常理。故本院采信原告所述,即被告支付的25000元并非涉案工程款。《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98万元。该款项是根据消防给排水图和电气消防图纸中载明的面积10152.6平方米核算得出的。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8709.6元平方米,且原告同意按照8709.6元平方米工程量对应的价款840711元来结算。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已经支付294000元工程款,尚欠546711元(840711元-294000元)未付。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如前所述,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7月18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计算违约金。”原告调整为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认为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过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是相应款项的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调整。本院考虑到协议履行情况、被告横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违约事实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同完全履行后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原告诉求超过上述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6711元及违约金(以54671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684元,合计1681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宏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14元,被告中山市横业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98元。被告负担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