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0503民初3625号
原告:沈阳中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东路358-2号(1-1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春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沈阳中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余下未付的工程尾款3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57元,以38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8日;3、判令被告返还案涉工程质保金12000元(以上三项共计:5115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沈阳中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签订新厂区动物房项目《钢结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区改扩建工程,施工地点为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香槐路16-1栋,合同价款为包干总价390000元,付款方式分为预付款117000元,进度款原厂房加固工程及钢结构桩基础施工完毕后支付117000元,进度款钢结构龙骨即钢结构框架安装完毕后支付106000元,验收款即工程尾款38000元,质保金12000元,原告已于2021年10月20日施工完毕并将案涉工程交付给被告,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支付预付款117000元、2021年10月11日支付进度款117000元、2021年10月26日支付进度款106000元,被告已累计支付340000元,但余下的工程尾款38000元并未支付,原告已多次索要,但被告均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前给付原告沈阳中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000元,于2022年12月5日前给付原告质保金12000元;
二、若被告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沈阳中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尚欠全部工程款;
三、原告沈阳中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前向被告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竣工图纸,并协助被告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报建手续。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元,由被告辽宁长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