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某甲;某某;青海某有限公司;某某玲免烧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624民初62号 原告:甘德***免烧砖厂,住所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柯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23MA7598JKXQ。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厂厂长。 被告一:青海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0100MA757GE13C,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保安镇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大宋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三:***,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大宋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甘德***免烧砖厂与被告青海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甘德***免烧砖厂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德***免烧砖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德***免烧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甘德***免烧砖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