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624民初62号
原告:甘德***免烧砖厂,住所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柯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23MA7598JKXQ。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厂厂长。
被告一:青海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0100MA757GE13C,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保安镇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大宋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三:***,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大宋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甘德***免烧砖厂与被告青海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甘德***免烧砖厂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德***免烧砖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德***免烧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甘德***免烧砖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