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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双硕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6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双硕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445号门面房。
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郎路。
申请执行人南京双硕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8日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京路春服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有价值的执行线索。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律释明,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24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张跃辉
审判员*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