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9141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4幢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79347M。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民新路南64号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255246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6914.4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冻结存款期限将届满,申请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6914.48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6914.48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