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914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民新路南64号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255246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4幢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79347M。
法定代表人:**能。
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6914.4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确定无需其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9141号之二民事裁定对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6914.4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