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联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04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联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韦二十八街。
法定代表人*书田。
被执行人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连慧璐99号。
权利人西安联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87.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