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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8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峻弦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0002128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梓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西路**世纪大厦****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10356F。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梓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软件园陆家嘴分园峨山路******:9131000076119093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案各方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8日举行听证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梓平到庭参加了听证。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炒期货亏损的金额185,97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对期货交易感兴趣,但一窍不通。2016年6月底,由好友***介绍与广发期货交易公司青岛分公司乳山区域业务经理***认识,***与原告通过电话交流后,两人协商在乳山市里大街上相会,***拿出一些表格让原告签字,原告说明之前连股票也没炒过,***于是带领原告到附近大街上一个电脑修理部,帮原告用手提电脑下载了博易大师软件,略微告诉炒作过程,并用原告户头当场示范炒作螺纹钢期货一手,一会儿交易完成,赚了10元,然后让原告回家自己操作,根本没提示风险和传授期货相关经验。临分手时,***告诉原告,业务员的名字写他妻子的。此时,原告对广发期货公司和博易软件公司还混为一团。原告回家后依照简单的数学知识开始炒作螺纹钢期货一个多月,颇有盈利。但接近年底,突然遇到不同思路的价格走势,原告根据以往经验,继续投入资金坚守,结果导致资金紧张,不断割肉,亏损严重。原告反思因为没关心新闻,于是凑足资金后,转炒铁矿石,可受到财经信息错误引导,又深陷其中,亏损严重。原告开始留心期货各种数据,发现期货运作过程中大单出现后,价格往往波动一番后随着大单方向走,于是开始经常使用大单提取功能,结果再次上当,亏损严重。这次原告对期货交易产生有幕后交易怀疑,于是再度少投入、多观察,发现一反常现象:内盘(买入)数量大于外盘(卖出)数量时,期货价格不升反降,为此曾向证监会投诉过广发期货有限公司,苦于没相关理论和保存论证,此事不了了之。2019年5月24日夜盘(周五)交易时,原告发现铁矿石期货外盘中出现一个标三个*号的大单,期货价格略微下降,之后反弹上升,原告开始核查大单数量,由数千开始输入,直到777777时,该大单依然存在,而5月27日(周一)继续交易时,该大单凭空消失了。原告将该情况反馈到广发期货有限公司,该公司业务员与被告**财经公司交流后回复是:夜盘交易时根本没出现原告所说的大单,原告电脑出现大单原因是原告电脑暂时与网络断开,将数据汇总了,称电脑程序由人设置,不会临时改变。原告作为一个小散户,电脑怎会改变被告软件的程序?故此可以肯定,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广发期货公司违背期货交易准则,让原告参入期货交易,**财经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炒期货所有损失185,977.00元。 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异议并答辩称:原告与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书面仲裁协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同广发期货有限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此合同第七十六条约定“凡因《期货经纪合同》引起的或与《期货经纪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诉请赔偿其炒期货亏损,此争议属因合同引起的期货交易纠纷,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该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二、根据最高院在(2015)民四终字第15号裁定书意见“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若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则原告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且即便原告提起诉讼时增列了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其他被告,也不影响有仲裁协议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适用仲裁协议”,即使***提起本案诉讼时增加了仲裁协议外的其他被告,也不影响本案纠纷适用仲裁协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甲方)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编号为QH1002583的《期货经纪合同》一份,就告知义务、委托事项、保证金管理、交易指令类型和下达、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成交结果的通知与确认、风险控制、交割和套期保值与套利、信息和培训咨询、终止与清算、免责条款、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此份合同第七十六条约定:“凡因《期货经纪合同》引起的或与《期货经纪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再查明,原告称其使用的博易软件是由被告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提供,并称系由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员工***帮其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使用。 还查明,原告主张其既是基于合同也是基于侵权诉请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原告***与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QH1002583的《期货经纪合同》第七十六条约定的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因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并未举证证明涉案编号为QH1002583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也未举证证明甚至未主张其系受胁迫而签订涉案《期货经纪合同》,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涉案《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故原告***的起诉应依法被驳回。其次,虽然***在本案中还起诉被告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确非涉案《期货经纪合同》的签约人,但因***明确主张其既是基于合同也是基于侵权诉请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其诉请被告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系因履行涉案《期货经纪合同》引起,更何况原告还明确称其使用的博易软件是由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员工***帮其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使用,故***须受涉案《期货经纪合同》所约定仲裁条款的约束。且即使涉案《期货经纪合同》属无效合同,无论是自始无效还是生效后失效,除法定情形外,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 综上所述,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异议申请和答辩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 梅 审判员 曲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纪雪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