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535号
原告:***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T0MCDXX(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山县新兴立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北联镇新兴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933322490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克山县新兴立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倪 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