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8424号之一
原告:星汇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颐和大厦商业2号楼1**011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黄金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北路商务楼B座309房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星汇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金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星汇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星汇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汇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申请费370元,由星汇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