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4民初9769号
原告: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乙有限公司、南京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某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某乙有限公司、南京某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2元,由原告某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