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7130号
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玻璃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玻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玻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795050.01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为履行其山西河坡、陕西襄垣诚丰等电厂项目,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签订数份产品采购合同、供货合同,约定:中材科技向被告提供指定型号的滤袋,并负责安装调试;被告按照合同履行进度支付货款。另外,合同还对解决纠纷方式做了明确约定“协商解决或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时常逾期付款,2017年6月,中材科技曾委托向被告签发《律师函》主张欠付逾期货款,但被告签收后,仍未能给付逾期款项,至2018年1月,涉案合同所有供货滤袋最后质保均已到期,被告累计欠付合同款及保证金共计1795050.01元。此后,虽经中材科技多次催要,但被告却拒不支付。现中材科技将对被告享有的到期货款债权1795050.01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并已经尽到通知义务,故原告有权向被告直接主张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圣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圣杰公司作为需方与案外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以下简称中材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24日和2016年8月29日签订编号为SJEE20121124-ZCKJ《布袋除尘器系统滤袋采购合同》和编号为SJ-2016-XYBDG-GN-J-02《滤袋供货合同》各一份,合同总价分别为907.3万元和181万元。2016年12月21日,圣杰公司与中材公司签订编号为SJ-2016-XYBDG-GN-J-02《滤袋供货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编号为SJ-2016-XYBDG-GN-J-02《滤袋供货合同》的合同总价变更为181.244万元。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总价共计为10885440元。2017年12月14日,圣杰公司与中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一份,载明上述两份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总价共计为10885440元,已付金额为6229117.99元,欠款金额4475322.01元,未到期合同金额181000元,并约定圣杰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欠款。
2018年3月9日,中材公司向圣杰公司出具传真件载明,双方于2017年12月签订的付款协议,因圣杰公司原因未能在2018年1月底前按要求支付相应款项,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圣杰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中材公司支付不少于80万元;2018年4月开始,圣杰公司每月向中材公司公支付不少于78万元,至2018年7月底前付清所有欠款4475322.01元。圣杰公司收到该传真,并回复该传真文件。庭审中,原告陈述圣杰公司已经偿还2861272元。圣杰公司尚欠货款1795050.01元(4475322.01元+181000元-2861272元)。
2020年3月25日,案外人中材公司与南京玻璃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圣杰公司共欠中材公司货款本金1795050.01元,中材公司将上述全部债权一次性转让给南京玻璃公司,南京玻璃公司同意受让。2020年4月9日,中材公司向圣杰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载明中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其享有的对圣杰公司的到期货款债权1795050.01元及利息转让给南京玻璃公司,2020年4月14日上述协议及通知邮寄送达到圣杰公司。因圣杰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双方形成纠纷,南京玻璃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圣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及相关诉讼权利。本案中,中材公司与圣杰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协议书及传真回复件、中材公司与南京玻璃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涉案货款合同的债权人中材公司与南京玻璃公司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债权转让的通知亦通知了债务人圣杰公司,南京玻璃公司即取得了对圣杰公司的本金1795050.01元(4475322.01+181000元-2861272元)元及利息的债权。故对南京玻璃公司要求圣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95050.0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材公司与圣杰公司付款协议的传真及回复中,约定圣杰公司应于2018年7月底前付清欠款4475322.01元,系双方对还款时间达成新的合意,本院予以认可,且圣杰公司已经偿还2861272元。因南京玻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圣杰公司已偿还部分欠款的时间,因此,本院对利息计算的时间调整为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对利息计算标准,本院调整为以1795050.0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795050.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95050.0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56元,减半收取104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