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338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里30号。
法定代表人:赵谦。
被执行人: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5982号7层。
法定代表人:张丙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鲁0102民初71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795050.01元及利息。
因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勇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宁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