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769号
申请人: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4970520L,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安德里**。
法定代表人:赵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素琴,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P0H1K8D,,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金周路**
法定代表人:朱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斐森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