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民初298号
原告:惠州市翔达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友能,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系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惠州市翔达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惠州市翔达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翔达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翔达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23.1元,减半收取计9811.55元,由原告惠州市翔达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退还9811.55元给原告惠州市翔达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巍
审判员*国华
审判员*艳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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