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超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民初250号 原告:云南**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大街1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云南**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6177.5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制作安装**项目工地围墙栏杆,并于同年9月29日转账支付定金10000元,后于11月27日转账支付货款50000元。2020年7月14日经工地负责人孙和军签字确认仍有货款36177元未支付,未支付货款拖欠至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无证据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本辖区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亦非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结合本案案情及原告意见,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