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321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1996年8月13日出生,系***之女。
被申请执行人:甘肃远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2年5月17日出生,该公司承建的甘肃莫高聚合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甘肃远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案件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321执2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