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6707号
原告:王**,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克莱克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400(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克莱克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