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克莱克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克莱克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6707号 原告:王**,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克莱克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400(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克莱克森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王**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