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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广州市穗昇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12民初1856号 原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作诉前登记,经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857544.04元及自起诉之日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存在装饰纸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经过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3年6月20日欠原告款项共计857544.04元。后被告分文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857544.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08元,合计10996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