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执保72号
申请人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庆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950941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
申请人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7498.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7498.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