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9)浙0185执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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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的你(单位)与杭州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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