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微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微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3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佳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理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微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万安路西段1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四川微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1栋3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佳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微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源佳泰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四川微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控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执行微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微迪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微迪公司工商档案显示,***与智控公司为其股东,智控公司认缴102万元、***认缴98万元,二人均未实缴。智控公司为控股股东,明知微迪公司资产为零,以智控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签订供应合同,又以微迪公司名义与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指定申请人将合同名下产品直接供给湖南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指定地点,申请执行人所供货款全部流入智控公司账户,微迪公司账面永远是零,为彻底摆脱微迪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智控公司将51%股权转让给了***,恶意逃避债务。现请求追加智控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02万元范围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人龙源佳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微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116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微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源佳泰公司下欠货款680123元;二、被告微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源佳泰公司损失5500元、违约金204036.9元;三、被告***对被告微迪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龙源佳泰公司其余诉讼请求。龙源佳泰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陕01民终4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民初7541号民事判决第三、第四项;二、变更第一项为:微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龙源佳泰公司下欠货款1780123元;三、变更第二项为:微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龙源佳泰公司损失5500元、违约金30万元;四、***对微迪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龙源佳泰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龙源佳泰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智控公司为被执行人。另查明,微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5日,原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智控公司,智控公司认缴102万,***认缴98万元,出资期限为2028年9月18日。2019年11月11日,智控公司将股权转让给***。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微迪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龙源佳泰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智控公司为被执行人。因智控公司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期限利益应予保护,而且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其已将股权转让,相应股东权利义务亦发生转移,其不再承担股东义务。故此对申请人要求追加智控公司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现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四川微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