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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305民初447号之三 原告: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朝阳路国家信息产业园**-*****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泉,******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海宁,******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网络技术有限公,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明大道**号**栋**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13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4260元,应退2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