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305民初447号之三
原告: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朝阳路国家信息产业园**-*****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泉,******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海宁,******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网络技术有限公,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明大道**号**栋**层**号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光隆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13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4260元,应退2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