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1栋3层A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川13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如下事实:
一、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公安部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本院通过电话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金额为14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微**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刘 洪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