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1370号
原告:***,男,汉族,1942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住雨花台区板桥新建。
法定代表人:***,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死亡,经本院释明后,其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用10元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