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2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新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只对申请人今后的费用进行了处理,但对申请人主张的梅山公司拖欠的款项没有支持不合理。(二)申请人最近遭到了梅山公司的多次控制,特别是2016年2月6日,梅山公司保安殴打申请人,侵犯申请人人身权利。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梅山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主张梅山公司应当支付其未报销的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患××系因工作原因而导致,不能认定梅山公司对***构成侵权。因此,一、二审判决对***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主张未予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
***主张梅山公司保安对其殴打、侵犯其人身权利,由于该事实发生在一、二审判决之后,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褚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