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坚与被告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1370号
原告:朱坚,男,汉族,1942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住雨花台区板桥新建。
法定代表人:***,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被告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朱坚死亡,经本院释明后,其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用10元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米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