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382民初3725号 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1230元及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3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512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原告货款251230元,其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45天之内付1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约定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欠款251230元及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51230元为基数按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