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28执72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435882-0。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55542886-0。
申请执行人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终4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8660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征询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2018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6609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4032元、执行费2699.14元、公告费300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28执7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