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9952号 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435882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528.2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长期业务关系,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电气产品。2016年4月22日,原、被告对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之间的业务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39640.83元并在《客户销售明细对账单》上签字。之后,被告仅偿还部分货款。2017年11月25日,经双方再次对账,被告再次确认余欠原告货款134328.28元并在《客户销售明细对账单》上签字。原告起诉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10万元、9900元、5900元,尚有18528.28元货款未支付。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支付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8528.28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