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雁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8320号 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上海雁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38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雁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64377.2元及利息损失(以64377.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雁丰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内供货合同书》,被告从原告处购买EPS应急电源等产品,货款金额为159530元。后被告另又零星向原告购买一些产品,双方共计发生交易金额为160377.2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96000元货款,尚欠原告64377.2元货款拖欠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雁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埃罗依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437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437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9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上海雁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