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281民初3437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1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之一。身份证号码:445************315。
被告:广东联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侧林青段西起第13幢东起第7间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4G6RA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普宁市******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广东联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