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联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281民初3437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1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之一。身份证号码:445************315。 被告:广东联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侧林青段西起第13幢东起第7间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4G6RA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普宁市******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广东联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