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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20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联调案。2024年12月27日,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计813.5元,保全费751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