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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玄华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地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203民初9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沐阳东路12号卓越雅苑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限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侯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88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