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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91民初1514号 原告:山东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口学院,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 负责人:***。 原告山东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了对被告山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