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2民初9074号之一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黄某,男,1975年9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5********),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29元,减半收取10864.5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