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23)川3426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18734230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97401792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广场A栋9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C14LYEX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C14MQ31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C1RCJB0R,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C2B5XD0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C2B65D5C,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7KM59336,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MA67WG037N,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34民终2483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2)川3426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92758.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0328.00元,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书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8月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15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追加第三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南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属七个分公司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属七个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申请将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云南帮友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以(2023)川3426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请求。2023年10月18日本院受理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之诉案,现在审理中。同时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将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七分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云南帮友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将且申请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中止本案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将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的申请,符合法律及相关规,经本院合议庭研究决定将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将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2)川3426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