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克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3426执保11号
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3426民初9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在1730615.32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
移送执行后,本院执行局于2022年4月8日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申请人云南鑫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同日根据查控系统反馈结果,分别对被申请人在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江花园支行的53050190504900000173_1账户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2488.72元;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西市区支行的2502××××4323账户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4971.69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的2401××××8110账户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8153.43元;即实际控制金额合计25613.84元。被申请人的上述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8日起-2023年4月8日止。至此,本院(2022)川3426民初90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项保全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