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抗56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海全龙,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执行董事。
申诉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664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1]110000000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韩君贵
审 判 员 陶志蓉
审 判 员 张 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栾贺欣
书 记 员 陆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