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克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抗56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海全龙,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执行董事。
申诉人北京奥克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664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1]110000000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韩君贵
审  判  员   陶志蓉
审  判  员   张 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栾贺欣
书  记  员   陆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