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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绿羽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民初15517号 申请人:东莞市绿羽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村委会一队江烘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36948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绿羽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东莞市绿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称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判决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40523.84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140523.84元的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40523.8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莫 然 审  判  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